書 名:輔仁大學校史室收藏南京教區契約文書選輯
編 者:輔仁大學校史室
出版者:輔大書坊
出版年:105年8月
售 價:1500元
善治家者,輒思安居樂業之道,除嚴守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外,必也篤信有恆產者斯有恆心,有信業者斯有信心;善治國者,輒思富國強兵之道,除虔祈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外,必也深知有強丁者斯有強國,有富賦者斯有富國。惟其善治之具,厥為黃冊與魚鱗冊雙冊耳,蓋冊中有田、有丁,田有租、丁有役。以魚鱗冊為經,則地籍清,訟有憑,租有據。以黃冊為緯,則戶籍明,居有憑,役有據(明史.食貨志.明夷待訪錄.田制)名分既定,權義可明,觀其典冊,察其既未,知其始末,人焉廋哉。
禮失求諸野,冊失求諸契。中國幅員廣大,地籍繁複,且戰亂經年,政權更迭,苟加吏治不清,上下相賊,則冊籍常屬,斷簡殘篇、郭公夏五,失逸不尟、更新不足,舛誤多所、弊端叢生,迨至明朝末年,魚鱗冊已顯露無法反映當時現況,徒成具文之窘境。所幸者是,因地產交易價格不斐,地權之設歷時久遠,當事人為慎重故,多書有契據,包括已向官署完稅登記蓋上關防大印之紅契及未向官署完稅登記蓋上關防大印之白契,以供憑據,俾資遵循,地契在法律上遂可補冊籍之不足矣。然地權之變,時因買賣、贈與、交易、繼承、徵收、時效,不一而足;地權之設,為擔保債務者,有典、當、質、押,為使用收益者,有租賃、借貸、耕作、贌作,不勝枚舉。又各項制度尚有諸多配套,足供選擇、利用,俾求活絡,以利經濟。即以吾國固有、特有之典權言之,可以救急(短期融資),亦可濟貧(長期融資),可以活典(典期屆滿,可以回贖),亦可死典(典期屆滿,即作絕賣)。典權存續中,出典人尚可再典、另賣、找貼,典權人亦可轉典、轉租、留買。職是之故,地契之態樣五花八門,地契之內容五光十色,由地契可微觀當事人之權益歸屬,由地契亦可宏觀社會之經濟發展。
地權之標的物為土地,而土地不僅為人民成家立業、安身立命之所,亦是國家立國治邦、開疆闢域之本,古今中外對 外國人、外邦人擁有本國、本邦之土地多予強烈關注,或採禁止主義或採限制主義(包括特許主義、許可主義、準則主義、互惠主義),並常因國情、邦誼而有區別。尤其對影響、教化人心及人性之外來宗教組織,更是戒慎恐懼多所疑慮。遜清直至一八五八年之天津條約及一八六○年之北京條約,始正式允許西方傳教士得自由租買地屋,興建禮拜堂。本書自輔仁大學校史室典藏之「南京教區契約文書」逾二百年近五千件中,精選由乾隆六年(一七四一)到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具代表性、價值性之二五三件出版,希冀提供第一手、第一線之資料,引起更多學者專家投入對當時當地之社會、經濟、 政治、法律、宗教、文化、婦女、風俗等範疇之研究。余觀其深具價值且意義非凡,加上周雪舫及陳方中先後兩位主任浸淫此一學術領域多年,深得個中三昧,爰予鼎力支持並樂為之序。
~輔仁大學行政副校長 陳榮隆
前言
輔仁大學校史室收藏「南京教區契約文書」近五千件,這批文件來自於輔仁大學在臺復校後第一任校長于斌樞機所掌管的南京總教區。一九四九年四月,中共軍隊渡過長江,南京教區自此成為中共統治地區。在此之前于斌已於一九四八年底赴美歐協助國民外交,五月份南京教區神父龔士榮也率領一批教區的年輕神父及修士自上海撤往臺灣。據當時在這批修士隊伍中的許洪坤神父回憶,並不記得當時隨行帶有這批教區契約文書,若此記憶無誤,則這批資料可能是在其後數年間,輾轉來到臺灣。保管人則應是龔士榮神父,因其時一起來臺的神父、修士,隨後多半赴歐美念書進修,而留臺的南京教區神父中,龔士榮最得于斌信任,且有很好的行政能力。
一九六三年輔仁大學大學部開始在新莊校址運作。現在的文學院文華樓四樓也是于斌校長的辦公室,直到一九七八年于斌辭去校長,隨即在羅馬參加教宗選舉時逝世為止。或即在此段時間,南京教區地契即存入文華樓中。龔士榮神父在羅光校長時期仍繼續擔任董事會秘書或校史室主任等不同工作,其辦公及休息仍在文華樓四樓一小房間中。
直到二○○二年八月龔士榮神父去世,他一直未告訴任何人該批資料仍保存在此房間中,或許是他覺得已經歷半個世紀,事過境遷,當時辛苦帶到臺灣的房地契約已喪失現實意義,最多只是一些歷史資料而已。
二○○八年五月,校史室人員前往于樞機與龔神父於文華樓四樓辦公室旁休憩的小房間,該房間因預定有其他用途,乃先交給校史室人員檢視,挑選有保存價值的物品及書籍等。在該室中發現了一個鐵箱,內裝物品即為「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契紙以摺疊方式放進長寬約19.5 × 18公分的特製信封(契約包紙)內,各信封標示天主堂、地目、位置、面積、金額、年月、原有者、憑證張數等基本資料。
由於鐵箱內的紙張遭受蟲蛀侵害,於是校史室人員先在原地進行殺菌與除蟲的工作,然後搬回有恆溫恆濕設備的校史室庫房。接下來挑選狀況良好的契紙,經過拆封後簡單整理並製作簡易清單的契紙約千餘張。以此基礎,當時的校史室主任陳方中副教授向國科會申請數位典藏計畫,從中挑選五三七件藏品,進行數位化的保存工作,並架設網站(http://www.fuho.fju.edu.tw/dpcdrcan)對外開放,至今上傳增至五五八件。在國科會計畫即將結束時,接任的校史室主任周雪舫教授,得到輔仁大學江漢聲校長及陳榮隆副校長的支持,得有一名專職約聘助理自二○一二年八月起為期三年作進一步的整理,將尚未整理的契紙進行拆封以至數位化的工作,並登錄後設資料,包含登錄典藏號、品名、尺寸、類別、立契人、相關人(中人、保人、代筆)、縣市、土地標示(坐落、四至、面積)、金額、天主堂名稱、立契年代(中曆、西曆)、釋文、內容描述、數位影像編號、影像說明、藏品資料備註……等多達四十多個欄位,此須詳細閱讀契紙內容,其中近八百件僅有電子檔的契紙藏品,亦進行後設資料的登錄。
關於「南京教區契約文書」首先必須先解釋「南京教區」的意義。教廷於一六九○年在中國設立「南京教區」及「北京教區」,其時的教區主教皆由葡萄牙國王向教宗推薦,是教廷委託葡萄牙支持傳教事業的交換條件。當時南京教區範圍廣,包含江南省(江蘇、安徽)及河南省。一八五六年教廷廢除葡萄牙保教權,將南京教區改為江南代牧區,轄江蘇、安徽兩省。一九二一年江蘇和安徽分開,江蘇代牧區在一九二二年以省會之名改為「南京代牧區」,但此一南京代牧區的主教公署在上海。南京代牧區於一九二六年分出海門代牧區,一九三一年又分出徐州代牧區。一九三三年教廷把剩下的南京代牧區又一分為二,無錫以西為南京代牧區,以東為上海代牧區,由原來的南京代牧主教惠濟良(Auguste Haouissée, S.J., 1877-1948)為上海代牧主教,但南京代牧主教一直到一九三六年才宣佈由于斌擔任。本書所謂的南京教區即屬此一範圍。抗戰勝利後,一九四六年教廷宣佈在中國建立正式且正常的教會體制,取消了所有代牧區,改在中國設立二十個教省,每省設一總主教,管轄省會所在的總教區,南京代牧區遂改為南京總教區,以南京教區簡稱之,晉陞于斌為南京總主教。
以時間來看,年代最早的契紙是「乾隆6年9月15日江陰縣正堂頒發黃時鳳清田細號由單」(頁290),係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年代最晚的是「民國38年2月24日南京市政府頒發天主堂南京市政府統一收據收據聯:(37)府統0017390」(頁380),為南京天主堂收到一張逾期繳納地價稅的罰款收據;若以土地買賣契約而言,最早的是「乾隆52年12月25日江寧縣王明玉同弟連玉、岐玉、盛玉、佩玉立杜絕賣空地文契」(頁2);最晚的是「民國36年12月江陰縣華惟忠立絕賣禾田面文契」(頁284)及「民國36年12月江陰縣華惟忠立絕賣禾田文契」(頁286)。這批契約文書的時間涵蓋十八至二十世紀,前後長達二百餘年。
以空間而言,分布的區域包含一市十八縣,即:南京市、江寧縣、上元縣、鎮江縣(含丹徒縣)、丹陽縣、句容縣、溧水縣、溧陽縣、武進縣、宜興縣、無錫縣、江陰縣、陽湖縣、高淳縣、金匱縣、六合縣、揚中縣(含太平洲、太平廳)、當塗縣及宣城縣,除了當塗縣和宣城縣屬安徽省且不隸屬南京教區管轄,其餘均屬江蘇省,也都是南京教區的轄境;除六合縣之外其餘均位於長江之南(江南),此可對照龔士榮神父收藏一幅一九四七年南京總主教區一市十五縣的地圖(參見封底)。上述諸縣於民國元年更動的有:廢上元縣併入江寧縣、廢陽湖縣併入武進縣、廢金匱縣併入無錫縣;太平洲於宣統年間置太平廳,民國元年改廳為縣,民國三年更名為揚中縣;民國十七年廢丹徒縣併入鎮江縣。
校史室將「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分為六大類:地權轉移、證照單據、租借、公文書信、契約包紙、其他,本選輯以此六大類依序排列,每一大類之契約文書按照時間排列。此種排列能清楚按類別再依時間尋找契約文書,其缺失為將同一地房買賣相關契約文書分列於不同類別,即使同一類別也可能非接續排列,如「光緒33年5月宜興縣朱耀卿立杜賣絕契」(頁138),類別為「地權轉移」;與此買賣契相關的契紙有兩張「認業田單」(頁328、330)、「新契」(頁350)、「驗契」(頁362),類別皆為「證照單據」;天主堂在杜賣絕契上浮貼一張「便條紙」(頁454),類別為「公文書信」,以上六張契紙放入「契約包紙」(頁458),類別為「契約包紙」。此種缺失以契紙圖檔下方附「相關契紙」說明,而在後設資料的呈現無此問題,因典藏號以同一地房買賣相關資料依序編排。
校史室將塵封已久的南京教區契約文書整理並加以數位化,藉由這批資料的研究,得以進一步了解江南傳教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真相。為此,二○一三年底校史室主任周雪舫教授與歷史系陳方中副教授及劉文賓助理教授向國科會申請名為「晚清江南有關社會、經濟與宗教的研究:以南京教區契約文書為中心」的整合型計畫,獲得通過,執行時間為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將初步研究成果公諸於世,校史室與本校天主教史研究中心聯合主辦「近代江南天主教社會經濟史研討會」,於二○一五年七月三日舉行,三位計畫主持人皆作成果發表。
清廷於一八五八年與英國簽訂「天津條約」,允許傳教士至內地自由傳教與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一八六○年「中法北京條約」進一步給與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房屋,開啟天主堂在中國購地置產;一八六五年以「柏爾德密協定」(the Berthemy Convention)名為「本處天主堂公產」登記教會所購置地產,是故,天主教會可以購買土地但非屬於私人財產。依據「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可探討天主教會在中國購買土地、農民承種、租地建屋等情況,由於契約文書數量多必可看出端倪。契約文書是民間文書,是了解庶民百姓日常生活的珍貴資料,也是探討社會、經濟、法律、婦女、人類學、家族、文化等重要資料。這批契約文書大多是人民出賣土地或房屋給天主堂的契紙,就地契內容的書寫與格式,與一般民間土地買賣的地契寫法無異。大體而言內容包含:契名、立契人、立契原因、土地面積、金額、買主、土地權屬說明(未重疊盜賣、兩願成交等字樣)、坐落、四至、立契時間、相關人(中人、保人、代筆等的畫押)。因此「南京教區契約文書」能夠提供給學者研究清代中葉至民初,江南地區土地買賣的狀況,藉以探討江南社會與經濟,非局限於宗教層面而已。
「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內容豐富,包含:一、「非土地契約」,諸如契約包紙、清政府頒發曉諭、總統府代電、南京市社會局發函、便條紙、自願書、訴訟狀、借約、水電費收據等。二、「土地契約」,大多為杜絕賣契與相關憑證。除杜絕賣契外,亦見典押契、獻契、活賣契、加找契等,但數量不多;相關憑證諸如清田細號由單、執業田單、契尾、新契、驗契、上忙版串、土地管業執照、土地所有權狀等等。此外,租借約有承租田地、池塘、菜地及房屋等,「土地契約」的數量占所有藏品之大宗。「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其數量多、種類多,內容豐富,此為其特色之一。
近年有關契約文書的研究因徽州契約文書高達三十餘萬件被發現與出版,臺灣的古文書亦大量出版,然而魚米之鄉的蘇杭地區,受限於史料發掘之缺乏,影響及於對明清浙江契約文書的研究不足,誠如王萬盈在《清代寧波契約文書輯校》一書「前言」中提及:「由於契約文書所具有的地域性特點,使得從事明清契約文書研究的學者們的研究重點主要集中於福建、安徽等地域,而對明清浙江契約文書的關注尚顯不足。究其原因,無不與浙江地區尤其是浙東地區民間契約文書的發掘大大滯後於安徽、福建、臺灣等地區有關」(註1)該書收集四一五件清代土地契約文書。二○○九年楊國楨亦感慨:「契約文書本身的不完備,還不可能對清代江蘇土地買賣中的斷杜鄉例做完整的說明……江蘇省和其他省份一樣,土地買賣的『賣而不絕』、『斷而不死』……」(註2)此說明研究清代江蘇土地契約文書資料不足的狀況,而南京教區契約文書數量多、散佈縣市廣,能填補當前相關研究之缺口,此為其特色之二。
以江南地區土地買賣習俗,多半歷經「活賣契」與「加找契」才有最後的「杜絕賣契」,亦即賣主在買賣後還會向買主索求加價,此加找(價)的行為常見二至三次,才會再立絕賣契。實則「絕賣不絕」,常有立下絕賣契後又要求加找,最後立下「嘆契」。通常嘆契後不再加找,此現象中國各地皆有,但「嘆契」之名係江南地區特有。然而南京教區契約文書中杜絕賣契居多,未發現嘆契,此為其特色之三。江南地區地窄人稠,只賣「田面權」(耕種權),保留「田底權」(土地所有權)的不少,而南京教區契約文書有關土地的買賣幾乎為耕種權和土地所有權一併轉移,此為其特色之四。這兩個特色,原因或係與天主堂買地所要求的產權明確有關,與一般民間契約常在鄉黨鄰里關係網絡中進行不同。
「南京教區契約文書」除了地房買賣契之外,尚有與之相關憑證及非土地契約,故其特色之五是能看到土地權轉移詳細的過程。以下列舉六例說明:
其一,從活賣到加找再到杜賣。一筆土地房屋歷經兩年三次立契才真正完成交易,如「光緒7年10月武進縣王春谷立賣屋基地文契」(頁66)、「光緒8年12月武進縣王春谷立找屋基地文契」(頁68)、「光緒9年12月武進縣王春谷立杜屋基地文契」(頁70),此能了解不動產買賣的過程非一蹴可及。
其二,立絕賣契同時立收據。如「民國36年古曆2月初1日六合縣汪守矩、守先、守文、立禮立加款基地據」(頁280),同時又立收據「民國36年古曆2月初1日六合縣汪守矩、守先、守文、立禮立收據」(頁376),此能了解土地買賣的細微過程,賣主確實收到銀兩不致產生金錢糾紛。
其三,婦女買賣土地使親族之間產生糾紛而立具切結。此因一名寡婦賣地產給天主堂,夫家有異議,造成糾紛的紀錄。「光緒32年3月江寧縣江徐氏立杜據約」(典藏號:BG7400008-000)(註3)及「光緒32年4月15日江寧縣江徐氏立杜賣瓦房併基地文契」(頁132),顯示江徐氏願將祖遺公產賣與天主堂;「光緒32年5月初1日江寧縣江思忠立具切結」(典藏號:BG7400011-000)表明親族不再阻撓江徐氏賣地產;到最後「江寧縣江徐氏立具稟」(典藏號:BG7400013-000)結束族人之間的訴訟,前後共計有十四件契約文書,包含江徐氏與多名侄子立杜據約、杜賣約、筆據、具切結,及便條紙、契約包紙等,能完整說明整個事件發展的脈絡。
其四,立杜賣契同時立承種據。如「宣統3年9月江陰縣俞丕顯同子達保、聖保立賣永遠杜絕禾田文契」(頁190),賣主同時立承種據「宣統3年9月江陰縣俞丕顯同子達寶、勝寶立承種據」(頁390),得知賣主杜賣田地後仍繼續在原田地耕種,如此保障賣主一家人日後的生活。
其五,立契後繳稅得有稅契。如「光緒33年11月高淳縣時開雙、開喜立杜賣基地契」(頁140),及「光緒34年2月高淳縣時開雙、開喜立杜賣基地契」(頁144)在賣主立契之後,天主堂先後三次繳納契稅得有「光緒年間江南江甯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頒發契尾:高淳縣天主堂所有原時開雙、開喜名下地產」(頁316)、「民國3年3月江蘇省國稅廳籌備處頒發新契:高淳縣天主堂所有原時開雙、開喜名下地產」(頁348)及「民國18年7月江蘇財政廳頒發驗契:高淳縣天主堂所有原時開雙、開喜名下地產」(頁365)等三張土地證照,於此了解天主堂對於土地的購買,依照政府的規定於不同時期繳交契稅,完成土地買賣的合法化。
其六,註記和便條紙。「註記」為在契紙上附加文字說明,小張「便條紙」另以紙張浮貼或黏連在契紙上,大張「便條紙」則另附不浮貼,皆是補充契文內容。註記如「同治3年10月江陰縣金福海、銀海、壹秀立筆據撥付金」(頁28),寫:「此紙係三保村黃玉連該當收回」;又如宜興縣北門天主堂於民國3年6月辦理稅契,從獲頒新契「民國3年6月江蘇省國稅廳籌備處頒發新契:宜興縣天主堂所有原朱耀卿名下地產」(頁350)上之註記得知:「此係外人產業,遵照定章免收紙價,得示優待而敦睦誼。」因此在「光緒33年5月宜興縣朱耀卿立杜賣絕契」(頁138)上浮貼一小張「宜興縣便條紙」(頁454),寫有:「此紙係洋人產業,仍照上章免收紙價」。
黏連在「同治12年4月宜興縣鈕榮昌、六大立杜絕賣田文契」(頁48)上的小張便條紙,寫:「奉憲諭,契內須寫本處天主堂公產,契尾亦然,祈 照加」。不浮貼在契紙上而另附的單張便條紙,如:「江陰縣便條紙」(頁454),寫:「內塘石堰天主堂田產,由單壹紙業戶孫丁相,因立契時賣主找尋不到,賣時立有付紙為憑,故此單交到後暫存為要。」賣主後來找到由單:「同治6年江陰縣正堂頒發孫丁相清田細號由單:江糧字第4158號」(典藏號:BG8700118-000),天主堂在由單上註記:「注意 買時賣主找尋不到,賣時立有付紙,故此單暫存」,然而在「南京教區契約文書」中遍尋不到該張付紙,此張便條紙之訊息實彌足珍貴。
「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多半是人民與天主堂之間簽訂的契約,除了繳稅與官府來往之外,亦發現有政府為立契人,又從政府頒發曉諭可看出政府與教會的關係。前者如「同治5年10月初2日江甯府知府督同上元縣知縣、江甯縣知縣立請還江甯老天主堂基合同」(頁430),後者如「同治5年10月11日江南江甯府正堂頒發曉諭」(頁432)。又「民國37年南京天主堂與國民大會籌備委員會立借用空地合約」(頁424),提到國民大會籌備委員會將於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召開會議,於是向南京天主堂租借空地搭建臨時房屋及停車場,租期四個月,租金為壹億陸千萬元。故南京教區契約文書亦是研究教會與政府關係的珍貴史料,此為其特色之六。
「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在研究宗教方面的價值是一般契約文書所欠缺的,也使得學者在研究社會、經濟等領域關係之外,增加了宗教因素而能更客觀地還原歷史真相。在宗教方面能夠顯示教友虔誠的信仰與天主教會對貧窮人民的關照,舉例如下:
其一、獻契。「教友」捐獻地房給天主堂者有因百年後獻側廂壹間:「同治6年3月江陰縣吳鍾氏立獻單據」(頁38)。或因膝下無嗣百年後獻地:「光緒27年3月江陰縣趙永根立獻田據」(頁122),獻田者特別向神父請求:「歷年為予及順海、壽法三人慎終追遠」。有年邁婦女膝下無子又得重病,願獻田房請求天主堂安排其贅夫安老追思之用,從契紙載有「我教司鐸」得知其為教友,此見:「同治10年7月江陰縣梅朱氏同贅夫梅德昌立獻田房契據」(頁46)。此外,亦有獻稻穀:「光緒5年3月上元縣李貴成、李貴雄、李長湧、李貴明、李貴慶、王家龍、李長庚、李貴壽、陸李氏、李貴順、孫寶連立許獻字據」(頁436),各家按種捐獻所得,所捐稻穀由天主堂變賣備冊,收入為公務之用。年代最晚的獻契是「民國35年11月鎮江縣程文明立捐贈土地文約」(頁276),地主將土地捐贈給天主堂並由于斌總主教辦理慈善之用,有律師作證。
其二、教會對教友的關照。如將二子交給育嬰堂寄養:「民國26年5月28日鎮江縣花王氏立自願書」(頁442),因夫病故子女甚多無力撫養,因而將長子八斤、次子發財請洛神父介紹至上海土山灣育嬰堂寄養。又如具甘結狀不送官府究辦:「光緒6年正月江陰縣徐傳大、徐增三等具甘結狀」(頁438),內載徐氏家族曾有阻禁奉教、蹂躪教堂、毆傷教民、燬壞供像等各種行為,之後皆悔誤保證不再與天主堂節外生枝,否則送官究辦。也就是說徐氏家族保證不再生事,獲得神父的原諒,沒有送官府究辦,免去一場訴訟官司。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包含有關教會與教友方面的資料,此為其特色之七。
南京教區天主堂購買地房以絕賣契為多,然而江蘇地區土地買賣習俗並非完全消失,發現仍有找價的地契,如「光緒13年9月陽湖縣王子楷同弟子銘、子厚立增找基地房屋文契」(頁78);溧陽縣其絕賣田畝習慣為同時立杜絕契(正契)和酒禮契二份,田畝數兩契相同,買賣土地的價錢亦兩契相同,但卻是平分寫在兩份契紙上,換言之,繳納的契稅只有實際的一半,此見「民國6年陰曆8月23日溧陽縣宋健林立賣增推翻造杜絕酒禮契」(頁212),可惜沒有看到杜絕契;又如清代和民初時期江蘇盛行一田兩主制,地主擁有土地所有權、佃戶擁有耕種權,可以各自分開買賣,無錫縣的佃戶耕種權寫為「灰肥田」或「肥田」,此見「民國23年12月無錫縣趙士生、士福、士壽立永遠實賣永佃權肥田文契」(頁264)及「民國36年12月無錫縣張根大立永遠絕賣灰肥田文契」(頁282),雖然這類契紙不多,仍保留江蘇地區土地買賣之習俗,此為其特色之八。待學者廣泛使用這些資料後,相信更多的特色將一一浮現。
本書自輔仁大學校史室收藏「南京教區契約文書」近五千件中挑選二五三件出版,必然割捨許多極具價值之契約文書,我們期望藉由這本有關天主堂購地置產的契約文書選輯問世,能引起更多的學者研究江南地區的社會、經濟、法律、婦女、宗教等各領域,更期待將來有足夠的經費陸續出版「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尚未出版的資料。最後感謝「于斌樞機天主教學術研究人員培育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出版經費,使得本書得以出版。
~輔仁大學校史室主任 陳方中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周雪舫
註釋:
- 王萬盈輯校,《清代寧波契約文書輯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前言」,頁1。
- 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修訂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頁200。
- 典藏號指「南京教區契約文書」各張契紙的編碼,文中若附典藏號之契約文書,表示本選輯未選用。
1947年南京教區手繪地圖(龔士榮神父遺物)
執行:輔仁大學校史室
|